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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
第二部分 貿易信貸登記管理 1. 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實行登記管理的目的和依據 為完善外債統計監測與管理,防範外債支付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 2. 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包括的內容 包括企業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 預收貨款指出口貨物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早于合同約定出口日期或實際收匯日期早於實際出口報關日期的收匯;延期付款指進口貨物貨到付款項下合同約定付匯日期晚于合同約定進口日期或實際付匯日期晚於實際進口報關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匯。 3. 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何時開始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實行登記管理?登記內容有哪些? 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業新簽約出口合同中含預收貨款條款和合同中未約定而實際發生預收貨款的,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或實際收到預收貨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企業合同中未約定而實際收到預收貨款的同時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企業按合同約定收到預收貨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註銷手續。 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業新簽約進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條款和實際發生延期付款的,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或在海關簽發進口貨物報關單後90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延期付款登記手續。已登記延期付款項下貨款對外支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企業應辦理延期付款註銷手續。 4. 處罰條款: 企業未按照本通知(匯發[2008]30號)規定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登記、註銷手續的,或以虛假合同辦理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處罰。企業接受處罰並經核准後,應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補登記手續。未經補登記的延期付款,銀行不得為企業辦理購付匯手續。 企業超過預收貨款項下登記的貨物出口時間90天(含),仍然沒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並根據外債管理規定被認定為違規對外借款的,由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責令預收貨款原路退回,並按本通知規定辦理預收貨款註銷登記手續。 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為企業辦理預收貨款收結匯、延期付款購付匯手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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